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53號原 告 壢都渡假飯店 法定代理人 許金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9,9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