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02號原 告 陳叙名即名文企業社 鄭絜文 被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