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60號原 告 駱少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泰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4,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56,200元×12月÷10% =6,744,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劉英芬 附件: 土地法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