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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陳瑜

  • 原告
    張肇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64號原   告 張肇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德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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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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