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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87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77號

原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新北市○○區縣○○道○段0號B1樓分區042櫃位(下稱系爭櫃位)清空並交付原告使用,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聲明中因交付系爭櫃位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者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櫃位之價值(如市價、交易價額或系爭櫃位鑑定價值報告等),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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