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77號原 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新北市○○區縣○○道○段0號B1樓分區042櫃位(下稱系爭櫃位)清空並交付原告使用,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聲明中因交付系爭櫃位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者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櫃位之價值(如市價、交易價額或系爭櫃位鑑定價值報告等),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