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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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