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