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99號原 告 旅人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安 原 告 楊琇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靖瀾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