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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姚水文

  • 當事人
    黃淑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34號原   告 黃淑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為即富泉商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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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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