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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林筱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55號 原   告 林筱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483元(計算式:薪資為7萬元+資遣費1萬9,483元=8萬9,4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其中7萬元係請求薪資,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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