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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蔡汀叢

  • 原告
    優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67號原   告 優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汀叢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富紘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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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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