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訴字第17號
- 原告
- 陳榮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英俊
- 被告
-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黃鴻隆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零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