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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訴字第1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陳榮宗
訴訟代理人
陳英俊
被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零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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