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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訴字第1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訴字第17號

原告
陳榮宗
訴訟代理人
陳英俊
被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

主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黃鴻隆為被告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5年7月22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4年度破字第27 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經該院選任會計師黃鴻隆為被告之破產管理人,此有上開裁定與臺中地院105年8月18日函文1 紙在卷足稽。從而,本件應由黃鴻隆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黃鴻隆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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