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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訴字第2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原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源鴻
被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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