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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蘇藝莉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被上訴人
陳其水 住高雄市○○區○○里○○路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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