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32號
- 原告
- 陳沅池
- 被告
-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栩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
- 被告
- 鍾兆平
- 訴訟代理人
- 胡原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品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 加被 告 沈淑嫺
- 訴訟代理人
- 上 二被告 共
- 訴訟代理人
- 同訴訟代理人 宋立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 加被 告 林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余忠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