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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32號

原告
陳沅池
被告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栩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
被告
鍾兆平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 告 沈淑嫺
訴訟代理人
上 二被告 共
訴訟代理人
同訴訟代理人 宋立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 告 林美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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