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曾增坤
被告
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