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增坤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雄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