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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7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73號

原告
廖鶴能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告
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廣郎
訴訟代理人
林永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詳見107 年5 月4 日審理單),爰依前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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