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陳瑜
- 當事人孫鈺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88號原 告 孫鈺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遊網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繳納部分後,仍應繳納6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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