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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29號

原告
盧勁軒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六豆茶舖
法定代理人
許湘慈
被告
朱柏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豆茶舖、朱柏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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