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32號
- 原告
- 李芳
- 訴訟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新竹雙囍麵食館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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