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 原告
- 黃健治
- 被告
-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李詩欽
- 被告
- 葉國一
- 被告
- 溫世智
- 被告
- 黃國鈞
- 被告
- 張景嵩
- 被告
- 陳瑞隆
- 被告
- 王柄輝
- 被告
- 程賢和
- 被告
- 世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世智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6 條分別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勞動契約存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薪資等語。而被告均於臺北市士林區,是依前揭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俱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