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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黃健治
被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李詩欽
被告
葉國一
被告
溫世智
被告
黃國鈞
被告
張景嵩
被告
陳瑞隆
被告
王柄輝
被告
程賢和
被告
世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世智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6 條分別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勞動契約存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薪資等語。而被告均於臺北市士林區,是依前揭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俱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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