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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趙子榮

抗告人
黃健治
相對人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李詩欽
相對人
葉國一
相對人
溫世智
相對人
黃國鈞
相對人
張景嵩
相對人
陳瑞隆
相對人
王柄輝
相對人
程賢和
相對人
世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世智
相對人
黃淑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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