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芳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4,0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700 元(計算式:11,400元÷2 =5,700 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