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4號
- 原告
- 俞淑貞
- 被告
- 禾禾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盟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