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0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19號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探吉國際財經資訊有限公司、楊順良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