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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翁毓潔

  • 當事人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19號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探吉國際財經資訊有限公司、楊順良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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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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