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7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7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海新聞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力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凌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凌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葛凌雲對上訴人之請求,有判決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核屬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