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294號
- 上訴人
-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琳
上列上訴人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毅麟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