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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47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472號
原   告
藍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雯洲
訴訟代理人
王秀美
被   告
葉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其公司前業務部專案經理,任職期間有多筆廣告款處理不清,被告雖以書面承諾負責,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8 萬元部分未清償,經原告屢催無效,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等語。經查,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3 樓,有被告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18頁)。參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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