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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523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23號

原告
黃勤益
被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電信業務之主營業所係設在臺北市內湖區,有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兩造間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亦未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52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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