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2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295號
- 原告
-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6,41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