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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7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7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優特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5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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