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2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237號
- 原告
- 灣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麥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參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