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8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821號
- 原告
-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巍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望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信望愛旅行社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信望愛旅行社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梁榮貴業已於民國105年12月17 日死亡,有梁榮貴之除戶謄本存卷可考,原告於起訴狀逕以梁榮貴為被告信望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