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95號
- 原告
- 台新餐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被告
- 頂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輝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應繳裁判費100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