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 原告
-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莉榛
- 訴訟代理人
- 蕭博文
- 被告
- 普霖科技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5 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5 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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