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洋茂營造有限公司(即洋茂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維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