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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力菁

上訴人
即被告
洋茂營造有限公司(即洋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維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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