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消小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陳如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42號原 告 陳如碧 陳昭岑 洪惠琳 陳湘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4,000 元,此有本院之收據4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3,0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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