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2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2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訊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嘉鴻
- 送達代收人
- 陳怡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周民俶等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2,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007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