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翁豐榮
- 被告
- 博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珍圭
- 被告
- 翁根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