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 原告
- 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1,929元,應繳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63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