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趙子榮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06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創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蔡宇盛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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