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7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00號
- 原告
- 莎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1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