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5號
- 原告
- 尚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永瑞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裕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裕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63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