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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8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王桂英
訴訟代理人
温瑞鳳律師
被告
時尚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被告
陳中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被告是否於106年8月29日將系爭建物2、3樓騰空,並將鑰匙交由警衛室轉交原告?

㈡原告何時拆除系爭建物2樓至3樓樓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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