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5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達資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北簡字第12505 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