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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748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被告
凌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新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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