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2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224號

原告
麻高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鼎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零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