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2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227號
- 原告
- 陳枝川
- 被告
- 吉祥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吉祥開發貿易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南市歸仁區,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為憑,而本件票據付款地亦在臺南市歸仁區,即凱基銀行永康分行之所在地,有支票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