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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2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227號

原告
陳枝川
被告
吉祥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吉祥開發貿易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南市歸仁區,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為憑,而本件票據付款地亦在臺南市歸仁區,即凱基銀行永康分行之所在地,有支票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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