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 原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356號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